财工字〔 1995 〕 53 号 1996.3.13.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方法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3 ) 75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
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方法。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改正过来。
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 1996 年年底之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 1996 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征收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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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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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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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企业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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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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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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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m2 |
征收标准 |
• 元 /m2 年 |
交纳场地使用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收款单位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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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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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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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存根
第二联 征收单位盖章后退缴款企业
第三联 收款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四联 交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收入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
一九九 年 月
代征部门全称: |
代收场地使用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核拨代征部门业务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场地使用费收入净额: 人民币(大写) ¥ |
代征部门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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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部门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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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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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存根
第二联 代征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三联 财政收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