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近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就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发出通知,决定今年年底之前,免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的13类27项费用。
通知规定,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
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收的国家级有关部门收费项目主要包括8类18项: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免收的省级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有5类9项: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手续,应向收费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免缴有关收费。
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经贸、农机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点张贴中央和省的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公示免征的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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