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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日期:1998-12-23
【新税网北京12/23/98信息】 意大利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财政管
理体制高度集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较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
也很高。意大利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收费收入、公债和不动产收入四大类。
1997年税收收入占GNP的比例为30%,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及收费收
入占GNP的比例达14%左右,1997年财政收入占GNP的比例高达44
%。1998年财政收入占GNP的比例预计为43%。意大利现行税制中主要
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税种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税,中央
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95%以上;地方营业税、地方不动产税虽归地方政府所
有,但其在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大。地方出台任何收费项目都必须经过国家
法律批准。意大利没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收支差额只能通过中央
政府的专项补助制度解决。国家对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开支通过实行严格
的成本控制法加以管理。
(二)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只能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一定
的调整权力。意大利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出台包括一些减免税规定均由国会统一
颁布;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及检查措施也由财政部统一拟定,财政部在地方政府分
别设立直属的税收办公室负责税收征管。税款全部通过银行、邮局代收;地方政
府只能在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的税率,一些归中央与地方政府所
有的税种收入也统一由国家负责征收,然后实行“分率共享”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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