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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对税法做修改 日期:1998-12-01
【新税网北京12/01/98信息】 该国为适应新税典而修改的几项税法,
内容为:
一、 土地税
以往只对使用人征税,现有转向对所有人征税。出租土地的征税,由承租
人缴纳改由出租人缴纳。
提高非住宅用地税率,视距离市区远近不同,如阿拉木图市,市区土地每
平方米四坦加(Tenge),郊区土地每平方米三点五坦加。
二、 消费税
对毛皮及其制品免征,但把液化气,电力纳入征税范围。
三、 财产税
公司的电报财产应包括各地分支机构的财产,但后者的财产税在所在地缴
纳。 (zsb9811300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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