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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买卖公司的逃税采取新的措施 日期:1998-05-22
【新税网北京11/24/98信息】 在英国,利用买卖公司而逃税的风气由
来已久。普通的例子是,纳税人将获利公司的经营资产(Trading assets)转移
到别的集团公司,使其成为只剩现金资产(Cash assets)和欠税债务的空壳公司,
然后将该空壳公司转让给新的所有人,该所在人挪走所剩现金资产后,该公司便
只剩无力支付的累累欠税债务。对此,英国1994年财政法135条(即现行
的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76A条)作出规定,国内税收署有权向被购买
公司的前所有人,或者拥有的其它公司,就转卖之前发生的利润,追征欠缴和公
司税。
最近,英国拟制订更严密的法规,打击此类逃税,并于1998年3月31
日之前广泛征求意见,新法将适用于涉嫌以下行径的纳税人:
1.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公司
2. 公司(或者须承担税负的附属公司)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所发生的应缴税
款,欠缴达6个月者。
3. 从公司买卖的情况分析,足以断定其无力补缴所欠税款者。
在上述情况下,国内税收署有权对该公司的前所有人核定并追补其所欠税款。
(ssyjjwz19980522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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