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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对国际劳务征税的新规定 日期:1998-11-26
【新税网北京11/25/98信息】葡萄牙1998年2月10日第25/98号法令规定,
对非居民实体或个人提供劳务,或在葡使用的劳务进行支付时,分别按15%扣缴
所得税,至于非居民个人依据雇佣或自雇合同提供劳务收到的所得,仍按25%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预提所得税。
根据国内法(1998年2月10日第25/98号法令),有些劳务不征税,例如:
因运输,通讯与金融活动服务而支付给未在葡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的费用,
无论该项是否得自葡萄牙,均不征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对下列情况也不征
收:
1.支付给非居民实体的所得者属于葡境外外国常设机构;
2.支付给非居民实体的所得是对在葡境外提供劳务的报酬,与在葡资产无关
联的(但不包括下列劳务的支付:学习,规划,技术援助,管理援助,会计,审
计,咨询,研究与开发)。
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对同葡萄牙已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实体因提供劳务
所支付的费用,在原则上不必源泉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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