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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税改 日期:1999-05-06
【新税网北京05/06/99信息】 乌兹别克期坦的1999年预算案对原
税法进行较大修改,新税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主要改革内容有:
(一)利润税:
一般利润税税率由35%降到33%。外资参股的生产型企业仍按25%
征税;外资参股达50%以上的企业,仍适用20%和16%低税率,但此类企
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分别达到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
(二)总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
据1998年12月3日的总统令,所有贸易公司和公共餐饮企业均实行总
收入税和财产税,不再征收所得税(利润)税、环保税、用水税、地下使用税、
土地税、社会建设发展税、维护税以及其它地方性税费。
总收入税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高在市区的由17%提高到22%;在
郊区的,由16%提到17%;在边远山区的,由14%提高为15%。
(三)增值税(VAT)
1. 向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和劳务,取得可自由税兑换货币的,适用零税率。
向外国驻乌代表提供用于工作目的的商品和劳务,也适用零税率。
2.准予抵扣的CAT进项税额,由原来的生产性的开支扩大到商业性开支。
3.开票人违反规定开具不合格发票,将按发票价格处以10%的罚款。
4. 日常食品税率由10%增至15%。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从雇员工资中代扣的须在代各的当天上效;按月征收的,于利
润取得的次月的头五日上交入库。
(五)财产和土地税
目前对土地免征财产税,而国家投资项目的建筑用地,在建筑期间还可免征
土地税。
(六)消费税
提高消费税税率,并扩大其征税范围。
(1)国产商品:石油由62%增至71.2%;天然汽油由53.3%增至
56.5%;并对无酒精饮料征税10%。
(2)进口商品:烟类产品由50%增至60%;酒类由75%增为90%;
汽车据发动机大小平均增税10%;并对家具开征10%的消费税。
(3)出口货物:对出口的电子设备、饮料和建筑材料等开征50%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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