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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新措施 日期:1999-05-06
【新税网北京05/06/99信息】 阿根廷自1992年把税收管辖权从严
格的属地主义扩大为对居民全求所得征税后,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防止重复
征税和税基流失。并不断加强对协定优惠充数用的防范。近期又提出两项新措施。
一、对预提税优惠的申请手续
缔约国居民如符合协定中减免预提税条件者,应在接受收入款项时,先向扣
除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以下各项:
(一)受益人名称(姓名)及税务通知地址;
(二)所得来源及有关实际情况;
(三)正式声明具备缔约国居民身份,且未在阿设立常设机构;
(四)要求减免税的所得类型(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五)有关缔约国税务主管部门签署的文件,证实该项所得(指出具体类型)
接受人(指出名称或姓名)确系本国居民,并说明所申请各项均查明属实。
如一项交易在一个时期内分期支付的,则一次申请可在15个月内生效。如
扣缴义务人不只一个,申请文件可制副本。
如无上述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即照常扣缴。
二、对受益人的严格界定
(一)如受益人是公司股东,应按照阿根据廷《公司法》执行,即受益人必
须与公司股东正式登记的名称相符,不能按照“盎格鲁撒克逊税收管辖原则”的
“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tship)概念执行;即只承认正式登记的股东名称,
不承认实际受益的股权所得者。
(二)如受益人是合伙实体,而其合伙人又是第三国居民,或受益人是设在
缔约国的“传导性实体(Pass through entit)”,则必须由所在国税务主管部门
证明其真实居民身份所属国,据以确定应否承受协定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协定优
惠。
(三)如受益人涉及缔约国居民实体设在阿根廷的常设机构,则应按协定先
行确定其应否归属的所得,应优惠者享受优惠,然后由阿税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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