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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修改个人所得法 日期:1999-04-07
【新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1998年11月12日,匈牙利议会
通过了个人所得税修改法案,它是该国当前家庭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调节
各阶层人民的收入。主要内容:
一、降低税率并减少其档次。原税率6档(20%、25%、35%、40
%、44%、48%)合并为3档(20%、30%、40%),其中最高税率
适用所得额,从90万福林提高为100万福林。对住房的房租所得,特定按2
0%比例税率征收。
二、家庭子女在两个以下的,对每个年扣除2.04万福林;三个以上的,
对每个年扣除2.76万福林。因税基太少而未用足的此项扣除,可结转给其配
偶扣除。
三、年工薪在100万福林以下的个人,按应税税额减征10%,但最高减
征限额为每月3000福林(原4600福林)。
四、增加投资用于购买证券而发生的所得,原减征30%改为20%。
五、公司提供汽车给雇员、经理或股东使用的,视为另加报酬,并入使用者
的个人所得计征。并规定此车购值200万至300万福林的,按1/4计算为
年所得,超过500万福林的,按1/2计算为年所得。
六、雇员在购买优先股股权时,如果购价低于市价,其差价应列入应税的“
其它所得”计税。此项股权售出时,如果售价高于购价,其差价为资本利得,再
以比例税率20%计征。 (j99031501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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