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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近期的税收鼓励措施 日期:1999-04-07
【新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为了推动储蓄和投资,鼓励创业,提高
税务管理效率,1998年末,斯里兰卡议会通过了税收政策及税法新规定。主
要内容如下:
一、降低所得税税率
任何法人和目然人,包括公司,凡从事农业和旅游业者,其所得税率均降低
为15%。这类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作为股息时,股东应征所得税税率也不得超
过15%。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任何应税所得,均适用35%的边际税率。
另外,为鼓励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凡在科伦坡股票交易所进行股份交易的公
司,如股东人数超过300人,其应税所得可享受扣除5%的优惠。
以上新规定追溯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鼓励先进技术
凡新成立的公司,如采用先进技术从事生产商品、畜牧业、渔业、旅游业或
地区开发项目以及提供任何劳务,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5年免税待遇:
1.投资固定资严至少4百万卢比(LKR)者;
2.雇用职工超过50人者。
上述免税企业的股息在股东的应税所得中也免税。
三、其他优惠
(一)在1999年3月31日以前公开上市的公司,出售其股份、证券或
债券的资本利得,均免征资本利得税。
(二)任何融资机构对与外资合营公司的贷款,如该公司是执行政府《创业
发展方案》者,真利息一律免税。
(三)凡与国家投资局订有协议的公司,如为了改进公益医院设备,或是为
了实行《矿藏和矿产法案》领有许可执照者,其股息一律免税。
(四)凡中央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售黄金、宝石和珠宝的利润,或国库
券、记名股票等利润,均自1998年4月1日起免税。
(五)厂房、机器和固定设备的折旧扣除可以增加至50%;其中用于接送
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如系1998年4月1日以后购入者,折旧扣除可增加
至100%。
(六)原规定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对任何产业投资,均可就其应税所得5
0%限度内扣除其资本投资额的75%。如投资额超过2,500万LKR,或
系投资于不发达地区者,则可就其应税所得75%限度内扣除投资额的100%。
这一规定原应在1998年12月31日停止,现规定延期至2000年3月3
1日。
(七)原规定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在境内支付给任何非居民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年金和来自斯里兰卡的所得,均须按33.33%的税率扣缴预提税,
现规定此率降为20%,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j99031500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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