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生效的波兰社会保险税修改法案 日期:1999-04-07
【新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波兰新的社保税修改法案于1999年
1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
一、社保税缴纳内容有老年退休基金、残疾保险金、医疗基金、生育基金和
工伤保险金等五项。
二、凡有工薪、佣金等收入的雇员(含在波外国雇员)、自营者、经纪人、
代理人等应依法缴纳此税,一般由支付方扣缴。
三、税基一律按毛收入计算。但在交纳退休基金和残疾保险金时,其税基不
得超过法定工资的30倍。
四、税率:
1.老年退休金19.2%。
2.残疾保险金13%。
3.医疗及生育基金2.45%。
4.工伤保险金0.4%至8.12%。
以上第1、2项由劳资两方各交一半;第3项由劳方交纳;第4项由资方交
纳。
五、本项社保税缴纳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其缴纳可在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
得税计征中作为费用扣除,但另有一种由民间筹办的社会保险,属自愿交纳性质,
政府鼓励其发展,但此项交纳在计税中不得扣除。 (j99031500803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