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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提出新的GST法案 日期:1999-04-07
【新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经合组织(OECD)29个成员国中,
只有美国、澳大利亚不实行增值税,而新选的澳政府决定于明年实行此税,最近
已将商品劳务税(GST)法案送交下议院,希望在1999年年中通过,以便
在2000年7月1日起实行。此税即世界通称的增值税,将替代现行的多税率
的批发销售税,后者目前只对货物,而不对服务征税。
GST对出售的货物与服务征收,年流转额在50,000澳元及以上的企
业,均应办理GST登记.较小的企业凭自愿登记。
一、税率:
1.标准税率10%;
2.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医疗、教育、宗教、慈善、公共汽车等服务;
以及2000奥运会的各项服务;
二、对金融服务、住宅租金与私人出售财产免征。
三、凡按照1998年12月2日(法案送议会日)或以后签订的合同,并
在2000年7月1日以后提供货物与服务的征收GST,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
交货的,则只对2005年7月1日以后提供货物与服务征收GST。
四、由于GST标准税率为10%,而现行的批发销售税是32%。为避免
纳税人推迟购置应征批发销售税高税率的货物,政府准备在议会通过GST法案
之日起,将批发销售税最高税率降为22%。
五、为减轻GST的累退性,准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其免税点,作为补
偿的措施。 (j99022800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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