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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重新评估居住国外人员的税收政策 日期:1999-03-10
【新税网北京03/10/99信息】 丹麦税务部长于1998年9月4日召
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有关居住国外人员的税收政策要进行重新评估,此项制
度于1992年引进,适用于那些居住在国外的、月薪金超过46200克郎的
个人及从事经批准的研究项目的科学家。符合一定条件下,根据此项制度,此类
个人的所得税税率可以降至25%。最长期限为3年,期满后则必须离开该国回
到丹麦居住,或者延长雇佣合同至4年,然后回国,否则,要追缴以前三年因享
受税收优惠所少缴的税款。
这次评估的内容如下:
① 关于此项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
② 三年期限是否合适;
③ 修改或取消追缴税款做法。
此项评估有望在1998年底前完成,并可能将这些变化在1999年度付
诸实施。 (swsw990156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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