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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税收政策的变动 日期:1999-03-10
【新税网北京03/10/99信息】 从1998年8月6日起,巴拉圭对融
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实行新的税收制度。增值税的税基包括以各种支付款方式下
的租赁中承租人分期支付的款项,但不包括增值税。
如果巴拉圭居民出租进口商品,则增值税可以延期交纳,出租人为非居民,
则此项规定不适用。
对于所得税来讲,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纳税期间支付的所有分期款项,调试费
用,谈签合同的款项,选择购买活动的各项款项。对于承租人来讲已支付的分期
付款款项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出租人为提供外国商品的非居民,那么承租人就是增值税及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要就其收到的每项分期付款款项交纳20
%的税收。承租人支付的分期付款款项不再征收印花及登记税。
(swsw990155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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