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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进行了综合的税制改革 日期:1999-02-05
【新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菲律宾进行了综合的税制改革,主要内
容如下:
1.外籍居民及非居民由原来的须就其全球所得向菲律宾政府纳税改为仅就
其来源于菲律宾的所得纳税。
2.修改了非居民的定义。取得的收入来源于国外,并且根据其雇佣需要,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大部分时间需要留在国外的菲律宾公民也被认定为非居民,
仅就其来源于菲律宾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3.个人及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包含预提所得税税税率)在1998年由3
5%降到34%,1999年降至33%,2000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则降至
32%。
二、关于公司所得税
1.目前,国内公司要就其毛所得缴纳2%的最小公司税,如果按照标准公
司所得税纳税税负更高时则不能选择交纳最小公司税。
2.根据菲律宾的经济状况,总统可以允许国内公司选择就其毛所得缴纳1
5%的所得税,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3.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由以前的在扣除之后课征改为在扣除之前课征,税
率为15%。
4.来自长期建筑及安装工程的利润要根据工程完工进度进行申报纳税。
5.非因合理需要而积聚的利润要课征10%的非适当积聚利润税(Improp
erly Accumulated Eaming Tax)。
6.对提供给雇员的福利,要按其货币价值向雇主征收额外福利税,税率为
标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三、对公司和个人都适用的变化如下:
1.对从外币储蓄机构(Foreign Currency Deposit Units)取得的利息征收
7.5%的最终税。
2.销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由5%提高到6%,计税标准为总的销售
价格,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则以市场价格为准。
3.未登记股权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如下: 0~10万比索,税率由10%降
到5%,超过10万比索的部分,税率由20%降至10%。
四、个人所得税
1.菲律宾公民或外籍居民从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以前是免税的,但在19
98年的纳税年度要被课以6%的预提税,1999年税率为8%,2000年
以后税率为10%。
2.外籍非居民从事贸易或经营所获得的股息的税率自30%降至20%。
3.未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籍非居民,其来源于菲律宾所得的税率由30%
降至25%。
4.因出售主要居所而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
三、关于扣除、亏损及宽免额的规定
1.与贸易或经营有关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支付或发生时可以扣除,纳税
人也可以选择推迟在5年内扣除。
2.个人慈善捐款的最高限额由以前的捐款前净所得的6%提高到10%。
公司的慈善捐款的最高扣除限额为净所得的5%,慈善捐赠财产的扣除计算以收
到的财产成本价为基础。
3.营业净损失可以用以后3年内的利润来弥补。
4.个人所得税的宽免额为:单身个人,2万比索;户主,2.5万比索;
工作的已婚人士,每人3.2万比索;被抚养人,每人8000,最多可扣除4
人。
六、遗产与赠予税
遗产税是对净遗产征收的,是根据总的遗产在扣除一定的扣除额后计算而来
的,包括标准扣除额100万比索,净遗产在20万比索以内的免税,超过20
万比索的税率在5%~20%之间浮动,净遗产在1000万比索以上的适用最
高20%的税率。
一般赠予税的税率为浮动税率,税率为2%~15%。免税额为10万比索,
赠予额在1000万比索以上的适用最高税率(15%),捐赠给陌生人(即非
亲属)的,税率为30%。 (swss990202981161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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