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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预算案中的税收规定 日期:1999-02-01
【新税网北京02/01/99信息】 不久前,法国财政部门在公布的199
9年预算草案中对公司和个人税收问题作出了以下一些规定。
一、公司税收
1.降低地方营业税。此税税基,一是按固定资产(租赁或自有)的核定增
值额以一定比率计征;二是按年薪金的18%计征。此项营业税在美国公司所得
税方面得不到抵免。预算建议,在5年内逐步取消根据年薪金征税的部分。对于
小规模企业(薪金不超过550000法郎),则从1999年起完全取消。
2.降低出售不动产的转让税。现行规定,出售不动产的转让税税率高达1
8.20%。公司出售股票为1%。预算草案将对前者减到4.80%,后者提
高到4.80%.
3.延长研究与开发费用税收优惠制度。现行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税收
抵免规定,于1998年年底期满,现将延长5年。这规定是,第一年的研究与
开发费用可抵免50%;以后每年发生的此项费用超过前2年平均数的,超过部
分可抵50%。
二、个人税收
现行规定,在法国有住所的个人,如在世界范围内的净资产值超过470万
法郎的,应征累进的资产净值税,最高税率为1.5%。在法国无住所的个人,
仍应就其在法国的资产征税。
预算草案建议,在上述个人超过1亿法郎净资产者,适用1.8%税率,并
增加10%的附加。
另外建议,设立在避税港的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利润,如果该公司由某法国
个人直接或间接控股10%以上的,应征法国个人所得税。
(zsb99012904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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