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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战火中附加销售税 日期:1999-02-01
【新税网北京02/01/99信息】 为了筹集国防资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
国(由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组成)议会于1998年10月5日通过为
“非常国防费用”筹资的法令。其中包括一项加征附加销售税的决定,执行截止
到1998年12月31日,以期在1998年底前籍此筹集1亿美元。附加税
的税率如下:
1、购进企业设备和农用机械为0.6%,加征后总销售税率达10.6%。
2、食品、日用农渔业产品、电、煤、木材、天然气、报纸以及其它消费品,均
按销售税或进口额加征2%,总的销售税率均达15%。3、劳务附加2%,总
销售税负达15%。4、其它应税货物(包括大部分消费品,但不含面包、牛奶、
教科书和出口物质等免征销售税的项目)按销售额或进口额4%,以至总税率达
27%。
销售税的标准税率为20%。售给加工企业用以生产的原材料免征此税。附
加税的开征加剧了该国已颇重的间接税税负,如贝尔格莱德的消费品的总税率高
达30%,居欧洲间接税的榜首。
联邦议会中,塞尔维亚政党占绝大多数席位,势力颇显单薄的黑山执政党对
上述法令多有非议。据悉,该国的增税之举已导致了更为猖獗的偷逃税。
(zcjb99012904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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