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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划分个人支出与业务支出的判例 日期:1999-01-14
【新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1998年7月2
3日对一件本身很小但影响很大的案子作出判决。
一个名叫司科特(Scort)的独立信使(independentco
urier),只靠个人体力和公共交通,背负20-50磅的包裹,在多伦多
地区每天要走150公里以上的行程;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5天。其所
得酬金按送达重量,距离与速度计算。在申报所得税时,他以每天要多消耗食品
与饮水的支出,每天扣除11加元。这笔扣除被国家收入部长否定,因为按照加
《所得税法案》规定,伙食属个人支出,凡类似支出均不得在计税中扣除。加税
务法院也同意应按传统作法,不能扣除。
加联邦上诉法院认为此项扣除应重新考虑,理由如下:
一、以往一直奉行的传统作法,不等于不能改变。社会经济条件是在不断变
化的,因此应该欢迎法院方面重新考虑过去的规定和作法。包括法院所形成的判
例法。
二、联邦上诉法院慎重考虑了个人耗用食品与饮水的性质,认为该信使的工
作,必须有超出一般人生活需要水平的食品与饮水,正如汽车耗用的燃油一样,
随运量与里程而增多。为鼓励创造新的、更多的所得,个人耗用的超水平额外食
品与饮水支出,也应视为与汽车燃油同样性质。
三、联邦上诉法院认为,该信使耗用的食品与饮水支出,正是业务支出与个
人支出混在一起的案例,与儿童抚育支出,工作服、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
有同样性质。加拿大税法一般并不允许对这类支出划清性质后分摊,而是有的全
部视为个人支出,不予扣除;有的全部视为业务支出都予扣除。但从理论上分析,
该信使额外耗用的食品和饮水,并非个人“额外”消耗,其实质是挣取所得成本
的一部分,因此应准予扣除。税法规定中类似的全额划入个人或业务支出的作法,
也应全新考虑,适当修改。 (gjsx98123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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