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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布电子贸易税收政策 日期:1999-01-14
【新税网北京01/14/99信息】 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
《全球化电子贸易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这是一国政府首次公开探讨电
子贸易尤其是国际互联网贸易额税收问题。再加上美国在这方面的领先地位,这
一文件已引起国际各界人士的关注。该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文件在描述了当前电子贸易,主要是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空前发展之
后,仔细研究了国际互联网贸易及电子货币等相关技术的特征。并指出:"没有对
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特征的理解,就无法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文件建议,在
处理国际互联网贸易引进技术的税收问题,如所得划分、常设机构的确定时,应
考虑到网络独一无二的技术持征,突破传统有形(Tangible)和无形(Intangible)
的概念。
其次,该文件对电子贸易、主要是国际互联网贸易带来的大量新问题持谨慎
态度。
(1)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中性原则(Neutrality),
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为了达到中性原则,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
地对待,而不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人力交易取得的。"税收
应不影响企业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经济选择,而应确保市场成为确定贸易方
式成败的惟一力量"。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即不开征增
值税,而应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网络贸
易引发的税收问题。
(2)按居民管辖权征税。文件指出,新技术及国际互联网贸易的发展要求
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于将一项所得
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地域管辖权已难于有效地运用,将逐渐失去其
合理性,而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是某个国家的居民。因此,从管理便
利的角度来看,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
由于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进行征管时,要尽可能相互协调取得一致。
对电子贸易来说,现行国际税收原则有些还不够明确, 有待补充。但在加强征管
的同时,应避免双重征税。此外,税务部门必须改进管理,采用新技术。为此,
仅靠财政部和国内收入局是不够的,税务当局应尽力与私营部门合作。文件还对
常设机构的确认、会计记录的保存作了初步探讨。但对很多具体问题,该文件并
未提出解决办法。
另据报道,最近美国财政部正与经合组织(OECD)委员会合作,研究解
决常设机构的认定,数字化所得(Digital Income)的定性、电子化交易的审计以
及电子货币等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 (zsb99011304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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