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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特莱谈选择控股公司驻地税收 日期:1999-01-12
【新税网北京01/12/99信息】 英国伦敦安信达会计公司国际税收专家
本特莱(JOANNE BENTLEY),近著文论述跨(多)国公司集团在欧洲选择控
股公司驻地的税收问题,摘要如下:
当前,跨国商务日益繁荣。欧洲货币统一后,这一趋势在欧洲境内将发展更
快。跨(多)国公司集团在欧洲设立控股公司选择设立的地点时,要考虑与企业
的法律身份与组织结构相适应,业务程序尽量简化,能减少会计与申报的复杂要
求,同时也要尽可能做到节税。
一、理想的控股公司税体制
理想的控股公司税体制应该是:1.收取股息时不征公司所得税;2.取得
资本利得时(包括集团重组时)不征公司所得税;3.所得税得实际税率较低;
4.不征资本税;5.对清算损失有宽免;6.对股息不征或少征税;7.具备
大量密集而优惠得税收协定网络;8.对集团内外部所有业务均无限制规定;9.
没有反避税法规;10.没有严格得核准条件。如具备以上各点,则不只在正常
投资与经营中,即使在投资转向或集团重组中,也都能产生税收效益。传统得控
股公司设立国,如卢森堡和荷兰等,如与上述条件相比,都较为接近,但近期已
受到其他发展较快国家,如西班牙与塞浦路斯设立控股公司,所得税率只有3%-
4.25%。
不能完全符合上述理想条件时,则应转向考虑:1.对资本税是否可申请同
一国内子公司综合纳税并盈亏互抵;2.是否可申请同一国内成员公司统一缴纳
增值税;3.有无禁止“信箱公司”(LETTERBOX COMPANY)的规定(即控
股公司必须持有或租有房产并雇有最低数量的工作人员);4.是否可获得(A
DVANCE RULINGS);5.如奥地利、卢森堡、荷兰、瑞士等提供的迅速、简
便与节省的公司组建与登记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股息的免税
控股公司大部分所得是股息,股息的免税规定意义重大,多国公司股息是否
免税,取决于控股的百分比、投资的数额、子公司已纳税的税率高低和投资期限
的长短,对此应作比较分析。
三、关于预提税
根据欧共体的《母、子公司指令》,付给欧盟成员国的股息免征预提税。如
最高层母公司驻在欧盟以外的国家,则需必要的税收协定网络才能减少或免征预
提税。许多欧洲国家,包括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都与大量国家订有税
收协定。但有的国家协定数量多不一定有实惠,应多注意分析。
以美国为基地的公司集团,由于美国已与传统的控股公司设立地(如卢森堡、
荷兰、瑞士等)订有协定,股息预提税已降至5%。有些情况下,如在欧盟的控
股公司与美国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所设母公司之间再设一中介公司,则更加
有利。
四、关于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
出于商务需要,控股公司有时还应兼营其他业务。但某些国家对此有限制,
兼营业务可能会失去税收减免待遇。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对参股公司业务就不加限
制。也有些国家对兼营业务虽无限制,但为防止控股公司资本弱化,规定出债务
与资本的法定比率等。
五、关于反避税法规
有关对外国受控公司(CFC)的反避税规定,以及转让定价的各种规定等,
各国的宽严不同,应注意比较分析。此外欧盟最近为防止成员国间产生有害的“
税收竞争”,要求成员国修订国内对控股公司的优惠规定。这也要再选定控股公
司驻地时加以注意。
(zsb99011104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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