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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科技进步 日期:1999-06-23
【新税网北京06/23/99信息】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一些国家
和地区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本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归纳起来,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税收政策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建立起以市场为依托的科技税收政策机制。政府通过制定科技税收优
惠政策向市场发出“信号”;企业根据市场“信号”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科技
投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形成“政府-市场-企业”的内在机制。
第二,注重科技税式支出的管理与考核。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
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发达国家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
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
预算,对资助的科研成果就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与考核。
第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十分明确。发达国家多按国家产业发展序列
来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确定税收优惠的力度,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国家急
需发展的部门和领域。这样,既促进产业、部门的结构优化,又提高了税收优惠
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多选择法人税或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工具。增值
税并不在其列。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的固定资产
作进项抵扣,相对于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来说,则有利于企业加速设备更新和技
术改造,客观上对企业技术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五,科技税收优惠的方式灵活多样,有减免税收、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
旧、费用扣除等。前两种属于直接鼓励,多为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所采用;
后两种属于间接鼓励,多为发达国家所采用。
各国(地区)科技税收优惠措施的具体应用情况如下:
——减免税方面
日本: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可按当年支出总额的6%抵扣应纳税额;企业技
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输出技术专利所得
收入的18%免纳所得税。
德国:对企业用于节能、改善环境、消除污染的投资给予减免税优惠。
新加坡: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10年内免税。
韩国:符合其产业与地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10年内可选择或连
续5年免纳所得税,或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的优惠待遇;同时,在投资完毕
后5年内免征财产税、购置税和股息预提税。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以机器设备为投资或从国外购置机器设备,或用从韩国分得的利润再投资而进
口的机器设备,其应纳的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根据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引进合同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缴利息预提税。
我国台湾省:新办科学工业企业可享受连续5年免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如
果扩大投资规模,还可连续4年就其新增所得免纳所得税。科学工业企业缴纳的
所得税及附加捐总额,不得超过其全年应课税所得额的22%。企业因提供或出
售计算机软件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纳所得税。
——投资税收抵免方面
美国: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
缴所得税。凡是企业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
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同时规定最高限额方法人税的10%)。凡购买新的资本设
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
得税额;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某些购入的旧设备,
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税收抵免。一个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果少于25 000
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100%用于投资的税收抵免;对于超过25000美
元的应缴税款部分,最高抵免额限于超过部分的85%;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缴税
款不足以抵免时,可以比照亏损处理的办法;不足部分可向前转回3年,向后结
转7年,即可将前后11年的应缴所得税税额用之于投资抵免。对企业的研究与
发展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免当年应缴所得税。
法国:凡是研究与发展投资比前两年平均值增加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
以免缴相当于研究与发展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500万
法郎)。
日本:当实验研究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过去最高水平时,可按增加部分的2
0%抵免所得税金。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
等,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
比利时:企业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新设备,在正常折旧之外,还可按投资额
的20%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后再计算所得税;当应税所得不够扣除时,可向以后
年度无限期结转。
韩国:对企业试验用设备投资的5%(进口产品)或15%(本国产品)给
予税收抵免。
新加坡:科技开发企业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投资的50%。
我国台湾省:企业购买新设备支出的15%,可抵免扩大投资年度新增所得
应缴的所得税;如果当年新增所得之应纳税额不足抵兔,可在以后4年的新增所
得应缴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投资于自动化生产设备或提高生产档次的技术,或
投资于科研和技术开发、业务人员培训、创建国际名牌和商誉等,可按投入资金
的5%-20%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
——加速折旧方面
美国:企业可实行加速折旧。缩短固定资产法定使用年限,将科研设备的法
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5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对
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并简化折旧的计算方法。
日本:在科技开发区内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
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
率实行特别折旧,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折旧率最高达55%。
法国:允许科技投资的不动产部分在第一年提取折旧的50%。
德国:对企业用于科研的固定设备,允许每年在正常折旧之外,再提取40
%的折旧额。
我国台湾省:专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生产先行产品的工具设备和用于节约能
源或替代的机器设备,可比法定使用年限缩短折旧年限2年。有利于优化产业结
构和改善“行政院”列举的优先发展产业,提高业务经营档次的机器设备,其折
旧年限可比法定年限缩短一半。
——费用扣除方面
美国:企业可以选择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再通过计提拆旧逐
年摊入成本,或将这项支出作为经营费用从毛利所得中一次扣除。企业如果委托
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应纳所得税
中抵免。允许在公司所得税应税所得中扣除当年研究试验费用增长部分的20%
(与前三年平均费用相比;并只就增长的费用额计算,无增长则不予减税)。
澳大利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60%可以得到补偿。
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
新加坡:将研究试验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以当
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期限一般为3年,如项目经政府批准,还可进
一步加倍扣除。 (h99061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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