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的房屋税 日期:1999-06-17
【新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房屋税又称都市防屋业钞。有关都市房
屋税最早的法律是1964年5月9日第1630号法令。
1.征税对象:为本地区房屋的收益。凡永久性座落地上的房屋以及和码头、
港口相连的楼宇与用作住宅、工商业或任何职业或业务经营的房屋,包括一栋楼
宇的分层所有的独立单位,均属都市房屋。都市房屋收益,如用以出租的,则以
全年的租金作为房屋的利益;如属自住者,则以使用人或享用人所可能取得的经
济利益作为房屋的收益。如果该房屋为几个人共同受益,那末,每人以其享有的
收益为基础来确定其应缴税额。在分租情况下,分租人(即第2出租人)获取的
租金比原租金高时,分租人应就超出部分纳税。
2.税率:按1978年《都市房屋税规章》第6条规定为比例税率。(1)
可税收益在12万或以下澳元的,税率为16%;(2)12万以上、24万以
下澳元的,税率18%;(3)24万澳元以上的,税率为20%。后来对该项
规定又作了修改,房屋税税率统一为16%,1998年以后,税率为10%。
3.豁免规定:(1)国家及其所属部门的办公楼宇。(2)地方政府的办
公地点。(3)法律宣告作为公共用途的法人机构。(4)教会、传教团及其它
教士及依规组成的宗教团体等,符合其宗旨的自有房屋。(5)公共行业团体的
法人机构。(6)任何宗教组织和团体,专供其工业场所开设及工作用途的非租
赁楼宇。(7)外国驻澳门的外交机构所购置的楼宇。(8)经营任何工业个人
或团体,专供其宗教祭祀用的庙宇及楼宇。(9)个人或团体,其楼宇全年可课
税的收益不超过1200澳元者。(10)个人或团体,其楼宇供不营利小学、
中学或技术学校使用者。以上各项均免征都市房屋税。
4.罚则:(1)纳税人欠交或漏交申报书者,将被处以100-5000
澳元的罚款。(2)纳税人故意欠交或漏交申报书者,将被处以200-100
00澳元的罚款。(3)纳税人欠交私人订立的租约时,将受到500-500
0澳元的罚款。(4)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以公共契约的形式签订之合同
的,将被处以100-1000澳元的罚款。(5)业主或租客及次租客阻挠有
关租务评估部门对其收益进行评估、拒绝提供必要的解释者,将被处以500-
5000澳元的罚款。(6)假造或涂改租单者,将被处以200-1000澳
元的罚款。(7)对《房屋税章程》没有专门规定的违法行为者,将处以100
-1000澳元之间的罚款。(8)对于累犯者,将处以加倍的罚款。(9)违
例者自动供认并补缴税款的,罚款减半处理。
5.申诉规定: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都市房屋税规章》对纳税人的法
律保障方面作了专门规定。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员稽查员所作出的决定损害其权益,
可以向有关税务处处长提出申诉;对于执行机关就该申诉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向
澳督提出申诉,但对可课税收益的核定所提出的申诉,应交财政司副司长;如对
上诉的决定仍然不服,最后可通过向澳门的行政法院提出司法程序上诉。
(i990504203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