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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制定国外财产申报新规定 日期:1999-06-14
【新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为了防止本国居民国外应税所得流失,
加拿大税务机关最近宣布一项税收申报的新规定。
凡本国居民在1999年4月申报1998年度纳税时,必须同时申报在国
外超过10万加元价值的自有财产,其中包括银行净存款、外国公司股份、不动
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但不包括在当地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对此项申报的财产
不征税,只用于对国外应税所得的查核。
1996年加政府曾提出此项申报的类似方案,因过于苛烦而被国会拒绝。
(a99061100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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