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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日法三国个人所得税各具千秋 日期:1999-06-08
【新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命脉,是国库收入的
主要来源。各国税收必不可少的支柱。捷克是开征个人所得税历史较长的国家之
一。捷克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分项征收,而是采取按照纳税人的年度综合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捷克所得税范围非常宽泛,如股票转让所得、演出所得,
讲课所得、农业所得等项目都在征收之列。在费用扣除方面也尽量做到合情合理,
如充分考虑纳税人所赡养的人口多少、伤残程度等;定额扣除标准也不是一成不
变,而是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适当调整,从而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日本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规定是,在日本取得收入的任何人(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都必须缴纳所得税,日本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征收的方法。所谓
源泉证收就是由产生收入的地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代国家扣除应缴纳的税款。
也就是说,取得收入者在领取本人收入时,就由收入发放者按规定的比率扣除所
得税。这种做法与中国目前采取的方法近似。个人所得税中除工资外,还包括不
动产出租、利息、分红、物品转让、退休金等所得。日本是一个高税收的国家。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累进制,收入越高,税率相应就高。
法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也是累进税制,根据收入总额确定不同的税率,
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税率从12%——56.8%不等,年收入在2.2万法郎
以下者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单身者纳税标准。由于法国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
计算,如果夫妇两人又负担孩子,则征税幅度还要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
是每年3月每个家庭对上一年收入进行申报,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然后确定纳
税数额,如有争议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交涉。 (a990607004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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