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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正注视一种新的避税手段:LILO 日期:1999-08-06
【新税网北京08/06/99信息】 美国近期注意到,该国银行或跨(多)
国公司所属融资实体,与欧洲银行通过巧妙安排,对欧洲国家某一地方政府的巨
额资产租入和并立即租出(Lease In Lease Out ,LILO)以达避税目的。这种避
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 欧洲某国地方政府,因需款周转,出租价值上亿美元的大型设施(如水
电站、铁路等)给美国银行或大公司融资部门(以下称美方)。
二、 美方长期租入该资产,例如35年,并订立“主租约(Master Lease)”。
三、 同时立即把该项资产再回租给原欧洲某地方政府,期限大体为主租约的
一半左右,例如18年,并订立"次租约(sub -lease)",订明承租人(该欧洲某
地方政府)到期有权更新或买卖主租约。
四、 主租约要求预付租金,第一次即须达租金总额的90%,其余的一小部
分等期满再付;实际上不会实现。
五、 实际上,首次预付租金中的一部分,已经被美方有关欧洲银行借用。该
欧洲银行就是欧洲某地方政府的往来银行,该地方政府应收(租出)和应付(立
即租入)的款项自然都通过该欧洲银行,两次租金的差额会形成一笔对该地方政
府的贷款;其利息也会相应成为有关贷款利息。可用以抵付各种有关应付款,而
且都不离开该欧洲银行的控制,因而该欧洲银行帐面上不须出现贷款关系。
六、 次租约有效期只是主租约的一半左右,使欧洲地方政府有力量选择到期
更新或赎回主租约。由于美方无必要也无能力运用主租约组入的巨额资产,到期
必须会仍还给该欧洲地方政府,因此,这笔租赁交易本身,并无正当获取利润的
商业实质;但美方却可将付出的预付租金,按现行税法分摊在6-8年内分别扣
除,从而取得避税利益。
以上只是简要过程介绍,实际细节要复杂得多,但确已形成一种避税途径。
美国认为,产生这一现象主要由于税法还不够严密。为此正在修正补充,将
规定明确区别租赁和贷款业务的界限,和租金与贷款利息的界限,并将把LIL
O中的大额预付租金认定为实质性的贷款。 (i990807076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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