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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修改增值税法 日期:1999-08-04
【新税网北京08/04/99信息】 总统于1998年8月7日签署的19
98年第857号令从1998年10月1日起生效。该法令主要包括对增值税
法的一些修改。
从1998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改为权责
发生制,即交易成立之时。这样,纳税时间可能比付款时间或起运时间都要早。
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改为买方货物进帐之时或买方货款划出之时。以前只是
买方货款划出之时。
对干当期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前是在1个月之内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
从10月1日起,将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对待:
第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年应税营业额在5800美元以下的)
留待下期抵扣;
第二类是年应税营业额在5800美元以上且无零税率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先在随后的3个月以内继续抵扣;仍没有抵扣完的可以选择抵扣其它税或是要求
退税;
第三类是年应税营业额在5800元美元以上但有零税率应税行为(比如:
出口)的纳税人:涉及零税率应税行为的按照以前的有关法规进行操作,其它应
税行为按照第二类操作。
另外,法令减少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些急用物资的进口免税政策
大量减少。对于在乌克兰境内的易货贸易的优惠政策全部被废除,而且零税率不
再使用。 (e990728003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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