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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注避税港 日期:1999-07-20
【新税网北京07/20/99信息】 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
汇》最新修订版(英文)的解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就是避税港:
一、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二、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规,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
三、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
四、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五、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
六、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有的国家或地区,表面上税制正常,但有多种优惠减免规定,又定有相应的
税收协定借以充分利用这些减免条款,实际税负是很低的。这类国家或地区也会
被视为避税港。
不言而喻,具有上述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必然会引得企图避(逃)税者趋之若
鹜,从而形成避税天堂。
有关资料表明,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速,全世界资金已
有一半左右流入避税港或通过避税港转移。跨(多国公司在这里更扮演着重要角
色。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税基受损,罅税款跨国流失,有关国家竞相推出反避税
措施,最主要的就是在税法中作出专项规定。这大体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税
法界定世界范围内哪些国家或地区是避税港;二是明确与避税港发生哪些涉税关
系应认定为避(逃)税,并规定和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各国在税法中界定避税港,是从各自不同的历史和经济社会背景出发而各不
相同的。甲国界定为避税港的,乙国不一定也界定为避税港。较普遍的做法是在
本国税法中各自界定世界范围内的避税港,列出名单;凡与名单中的国家或地区
发生涉税关系者,即认为有避税企图,应依法接受审查。此类税法规定,不仅发
达国家有,多数国家都有,发展中国家也急起直追制定相关规定。如印度尼西亚
就列出巴哈马、香港、澳门等32个国家或地区;墨西哥更列出安道尔、巴哈马、
文莱、开曼群岛、牙买加、利比亚、卢森堡、摩洛哥、巴拿马等80多个国家或
地区。
有的国家不认定某些国家或地区为固定的避税港,而是规定一定的标准,凡
符合该标准的即认定为避税港。如法国即规定,凡不征公司所得税、或虽征公司
所得税而税率低于法国同等税率2/3及以上者即认定为避税港。
在以税法规定认定为避税港的基础上,即可实施对有关涉税关系的审查和处
理。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大体都有以下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在避税港设立各种类型联属企业的纳税人,其居民身份所在国都有权
认定:该纳税人在避税港所设联属企业经营利润应分配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
得,不论当年是否分配支付,并汇回本国给该纳税人,一律视为已分配支付并汇
回本国,在产生利润的当年由该纳税人在本国汇总缴税。
二是凡在避税港设立的任何类型联属企业,都必须依法向国内主管税务部门
申报其营业、利润及财务情况以接受审计。
三是凡放弃本国居民身份,迁入避税港的纳税人,原则上视为无效,仍须依
法在国内申报纳税。如有异议,由纳税人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足以证明在迁
入国家或地区确实具有居民身份,而且并没有避税动机。(a990719004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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