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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修改个人所得税及消费税法 日期:1999-07-07
【新税网北京07/07/99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定。1998年
12月31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令结合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第85
号政府法令的一般条款并作某些修改,此法令覆盖了所有的个人收入(工薪和农
业收入除外)。除另有规定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级距都维持不变。具体修定
内容:
1.自由职业者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专项保险和劳动意外保险费可作
税前扣除项目。
2.不属国家保障委员会法规范围内的保险业务收入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
目。
3.奖金及其他(工资薪金除外)适用10%预提税的应税所得税起征点从
5百万列伊降低至3百万列伊。
4.1998年12月22日起对从个人银行帐号提取资金征收1%的预提
税。
二、消费税及其他间接税的修定。新的消费税及其他间接税法规从1999
年1月1日起生效,相关规定如下:
1.从事香烟生产制造的消费税纳税人,如果其至少采用50%的国产烟草
为原料,允许有25%的扣除。
2.标准交付方式被引人防止生产和销售酒精的偷漏税行为。
3.从事烟草、香烟、含酒精饮料及咖啡的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年执
照费为1-350百万列伊不等。
4.停止对作为企业投入资本而进口的货车的免税规定,并与移动电话一样
征收15%的消费税。
5.提高处罚,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适用附加处罚规定。
(i990607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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