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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税讯几则 日期:1999-09-08
【新税网北京09/08/99信息】 1.新税收法典(第一部分)中的几项
规定
①关联企业间交易,易货贸易以及在短时期内价格波动30%以上的交易,
都应适用转让定价规定。如果独立企业间独立公平价格同“受控”价格之间的差
额超过30%的,应加征附加税。
②由于银行未及时履行入库职责导致税款滞纳的,纳税人不承担滞纳责任,
纳税人只要在银行有足够资金,向银行发出了一项支付命令,即被认为履行了纳
税义务。
③滞纳税款的利息,不再属于罚款范畴,仅是强化税款征收的手段。罚款的
索还必须由法院规定。
④分支机构不再视为独立纳税人。
2.由地方政府征收的销售税的法律体系最近已建立,大约一半的地区已经
实行。销售税最高税率5%,除维持人民生活的货物(如面包,牛奶等等)以外,
适用于一切现款销售的交易。
3.外国公司代表机构暂进入俄罗斯的资产全免税收与关税的规定,已予废
止。
4.俄罗斯出口商应在收到货款7天内将硬通货收入的70%出售给政府,
在此以前,法律规定的出售比率为50%,并在14天内出售。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卢布结算,现已纳入管理。对外贸合同付款条件加以约
束。出口可预收,进口可延付的建议尚未实行。 (j99083000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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