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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改税法 日期:1999-08-28
【新税网北京08/26/99信息】 韩国第5579、5585条法令分别
修改了国家税收基本法和增值税法,这些修改在1998年12月28日通过并
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内容包括:
A.连带和附带税收责任。为了保障因纳税人原因造成的漏征税款的征收,
国家税收基本法认为那些与纳税人有法律关系的人都负有纳税义务。该修正案增
加了2类可能有纳税义务的人和两种扩展的纳税义务,即连带纳税义务和附带纳
税义务。对于前者,税务机关既可以从欠税者收取税款也可从有连带纳税义务者
收取税款;后者只适用于由于资金缺乏无力支付的那部分税款的收缴。
B.提请行政诉讼。针对行政工作人员提请的行政诉讼应在行政行为发生后
90日内提出(原为60天)。
C.增值税。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或独立个人劳
务将不再享受免税优惠;医疗服务仍将免税。另外,对烟草生产恢复征收增值税。
(i990807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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