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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黎巴嫩签订税收协定 日期:1999-08-28
【新税网北京08/26/99信息】 加拿大与黎巴嫩于1998年12月2
9日签订了关于所得的税收协定和议定书。该协定主要是以OECD范本为基础,
有英文、法文、阿拉伯文三种文本,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协定下预提税的最高税率为:
1.股利的一般税率为15%,若获取股利的公司持有派发股利公司(非加
拿大居民拥有的加拿大居民公司除外)至少1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那么适用
5%的税率。
2.利息税率为10%,如果利息是由个国家的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支付的,
那该部分利息应该在来源国免税。
3.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税率为10%,对版权和某些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
和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5%的税率,
根据协定,加拿大可以征收最高不超过5%的分支机构利润税。
“常设机构”一语包括一国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其他人员在另一国为同一
项目或相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含咨询劳务,仅以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9个月为限。
加拿大和黎巴嫩都应该采取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如果根据税收协定的有
关条款规定一个加拿大居民取得的收入,在加拿大是应该可以免税的,那么加拿
大计算该居民的其他所得税额时就应该将其考虑进去。 (i990807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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