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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于400年前开征遗产税 日期:1999-08-28
【新税网北京08/26/99信息】 荷兰是近代历史上最旱征收遗产税的国
家之一。早在1598年,荷兰就按照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
制定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征收遗产税。在之后400年的历史中,荷兰的遗产税
经过多次修订,但基本框架仍然没变。
荷兰现行的遗产税法是1956年通过的。该税法规定:若被继承人死亡时
是荷兰居民,则应就其遗产的市场价值征收遗产税。荷兰公民在移居他国后10
年内死亡的,仍被视为荷兰居民,仍应在荷兰缴纳遗产税。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
在国外已缴纳遗产税,则这些已纳税额可以在回荷兰缴纳遗产税时得到抵免,将
己缴国外遗产税和应缴荷兰遗产税中较低者,作为抵免额,从大荷兰应缴的遗产
税额中扣涂。如果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及其他有关款项是由被继承人支付的,继承
人通过人寿保险合约取得的金额,以及被继承人在生前180天内的赠予,都将
被视作遗产而征收遗产税。
根据荷兰法律,继承人按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分为三类:第一类继承人指
配偶和直系后代,第二类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第一类继承人和第
二类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是第三类继承人。在税率的设计上,荷兰将应纳税额分
为7个档次,每一类继承人按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每一类继承人在
同一档次下的适用税率相差极大:第一类继承人的税负最轻,第三类最重。
(a99082500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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