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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99预算案的第二号补充法令 日期:1999-08-25
【新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1999年5月17日,意大利议会批
准了1999年财政法的第二号补充法令。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所得税
1999年起,此税采用"并行税率制"。(见本刊1999年第3期8页)。
据此,除一般税率为37%外,低税率为19%,适用于公司股本增加的利润。
计算应税所得的方法是,按股本增加额乘当年的资本回报率,此项回报率由政府
视全国经济状况逐年测算而定的,1998年为7%。例如股本增加10,00
0,则应税所得为10,000×7%=700。第二号补充法令为了进一步鼓
励增加股本,到2000年此项比率,将应用倍增常数(Multification Factor),
此倍增常数为2。如果股本增加10,000,计算应税所得为10000×2
×7%=1400。
上述法令还规定,对企业在1999年和2000年中新投资利润也适用1
9%的优惠税率。新投资的计算原则是,在税收年度中对企业购进的有形或无形
资产的新投资,如购进工厂、机器、设备、软件等,减去财产的让售及折旧摊提
的正差额。此项正差额也视同股本增加,其利润也适用19%的优惠税率,计算
应税利润的方法同上。
二、 个人所得
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的营业所得合计在个人的总所得之中,适
用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法令规定,从2001年度起,纳税人可选择
分开纳税办法,即将营业所得从总所得中划分出来,另按比例税率37%交纳。
对企业所得分配给个人时扣交的税款,准予在计交个人所得税时抵免。
三、 对不动产所得征税
现行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所得主要是按土地清册的价格估算的,并包括个
人的综合所得之中。新法令规定,由于上述价格与实际差距太大,1999年度
起自有住房所有权所得的确定,采用定额计算法;另外规定,从2001年度起,
纳税人可选择将不动产所得从综合所得分离出来适用19%的低税率,如获准此
选择,则不适用一般的扣除规定。 (j990815012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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