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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税法的新修改 日期:1999-08-25
【新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1999年4月30日,厄瓜多尔政府
公布了'99税法修改法令,主要内容:
一、 恢复实行所得税法,并对该法作若干修改。
(一) 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但金融企业及石油业为25%。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为5级,从5%至15%,前者适用于年所得8000
万至1.2亿苏克雷;后者适用于年所得超过2.5亿苏克雷。
(二) 以下免征所得税。
1. 居民或非居民的个人及实体支付的股息,及其类似的税后利润分配。
2. 偶然出售不动产、股票等的资本利得。
3. 投资基金和商业信托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的资本利得及股息。
4. 残废人及65岁以上的老者符合规定的所得。
(三) 几项修改:
1. 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和佣金按规定的限制标准扣除。
2. 对信贷信息及佣金的支付实行1%的预提税。
3. 对非居民在厄瓜多尔提供劳务的所得,按25%征收预提税。
二、 增值税
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外,对进口或销售列举的货物及劳务也实行零税率。
三、 对交通工具征收新税
对非公交用的汽车、飞机、直升飞机、游艇等,按购进价格(凭发票或关税
进口单)。年征4%至5%。
四、 企业财产税
1999年此税税率1%,适用于一般企业,如公司、合伙企业及银行等,
税基是按1998年12月31日帐面财产价值计算,全年税款分两次交;19
99年8月15日和10月15日各一次。
五、 征管规定
经修改的规定,含行政诉讼程序、评定税款程序、退税程序、滞纳金及罚款
计算程序等。对欺诈性违章的性质重新界定,主要是在界定逃税中不以是否有意
为主要标准。 (j99081501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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