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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对董事会成员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期:1999-08-25
【新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西班牙税务机关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不
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事的活动,传统的增值税观点是,不构成一项经营活动。
但税务机关对此的新规定是,当一个公司作为另一个公司董事会成员时,这样的
活动应视为提供服务,应征增值税。
新规定带来一个实际问题是,如果提供服务的公司成员住在西班牙增值税区
域以外,服务收受者居住在西班牙(或者相反的情况),怎样确定其供应地?
按照执行欧盟第6号增值税指令第9(2)e条(内容是,增值税的供应服
务地是指收受者已建立企业所在地)的西班牙增值税法规定,供应地的条件和范
围都很广泛,“企业管理”也包托在这种服务中,但有些欧盟成员国不一定这样
处理。因此,如果收受者在西班牙营业,西班牙按增值税法规定,对收受的服务
征收增值税;而在其它欧盟成员国,供应地应指供应者的营业场所所在地(欧盟
第6次增值税公告第9(1)条),其结果将导致双重征税或都没有征税。
(j99081500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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