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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清理债务的税收政策 日期:1999-08-18
【新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泰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中发生的企业间
严重欠债,为了推动债务清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税收政策主要是:
一、对豁免或放弃的债务,不作为欠债人所得;对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准予扣
除。
二、债权人按破产法对欠债豁免、调减,使欠债人恢复经营的,其损失部分
予以扣除。
三、为清理债务而发生借贷双方间的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服务提供等免征
增值税。
四、债权人对债务人实行利息折扣或减免,准予扣除或不计入收入。
五、欠债人因还债转让财产给非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此项财产低于市场价格
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不按市场价计税。
六、债权人的利息被长期拖欠,税务机关不按权则发生制计征所得,改按实
收制计征。
七、坏帐实现时,除特定外即予摊销。
上述规定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止,据悉目前还有大量债务尚未
清理,政府可能于今年9月份宣布延长此项规定的有效期。 (j99073001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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