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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新税收措施 日期:1999-08-18
【新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韩国于1998年底对国家税收基本法
(BANT)和增值税法进行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新措施主要
有:
(一)BANT中规定,欠税纳税人的特定关系人应对该欠税款负责,并对
此类“关系人”作了界定标准。修订案将“关系人”的范围扩大,增加了两项扩
展义务(Extended liabity)规定,即连带税收义务和从属税收义务。发生欠税时,
税务机关既可向直接欠税人追征,也可向连带义务人征收。只有在纳税人由于破
产而无力偿还税款时,税务机关方可责令由其从属税收义务人负责补税。
(二)对官方诉讼(Official action)进行行政上诉,可在诉讼发生后90天
(原规定60天)之内进行。
(三)增值税方面:对独立个人提供的劳务,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
务会计师等所提供的专业性劳务不再免税;医疗服务仍予免税。此外,对烟草生
产恢复征税。 (j99051500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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