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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1999预算案的税改措施 日期:1999-08-18
【新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加拿大在1999联邦预算案中提出几
项税改措施,主要有:
1.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点,免征额增加675加元。此举又使20万人免
征个人所得税。
2.自1999年7月1日起对所有纳税人,取消3%的所得税附加。(1
998预算中,只对50,000-65,000加元这一级距的所得取消此税)。
3.1999年预算案增拨3亿元给用于扩大儿童福利。如有两个儿女的低
收入家庭,在2000年得到的福利,比1996年增加48%。
4.为控制高收入者将所得分割给未成年儿女,以降低适用的税率,199
9年纳税年度起,将对分割给未成年儿女的年得征收特别税,并适用最高边际税
率。
5.现行规定居民转让或贷出财产给非居民信托,该信托将视为加拿大居民,
并对其未分配所得在加征税,而且加拿大居民出让人或贷出人在税收上应负联带
责任。新规定从1999年2月16日后,加拿大居民转让或贷出财产给信托的,
在1999年起的任何纳税年度适用这个规定;此前转让或贷出的,在2000
年的纳税年度起适用该规定。
6.现行规定,注册的退休金储存计划(RRSP)与退休金所得基金分配
给死者以资助其受抚养的儿女与孙儿女的财产,在死者的配偶已故的前提下,可
享受减免税。1999预算案建议无论配偶是否健在,均可享受免税的RRSRs。
7.现行规定,退还多缴税款的利息要征税,而欠税的利息(滞纳金)却不
允许纳税人列支,1999预算案改为两项利息在计算所得额时,可以互相冲抵。
(j99051500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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