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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利润税新变化 日期:1999-08-18
【新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俄罗斯于1999年4月7日,对利润
税法作了重要修改。该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机构的利润,联邦利润税由13%降
至11%,地方利润税最高税率由22%降为19%,这样,利润最高税率便由
原35%降至30%;然而,中间商、证券交易所、中介公司、银行和其它信贷
机构等的此税最高税率则为38%(11%联邦税率和27%的最高地方税率)。
该法修改了“金融业免税制度(Free financing regime)”即有关外国投资
者对俄罗斯实体进行的基金投资可享免税。据新法规定,用于“生产性”的资本
投资的此类基金方可免税。(而在此之前,则是用于任何目的此类基金均可免
税)。这类基金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投入预期的使用,否则必须征税。
据新法,凡价值超过2000万卢布的新购或新建生产设施用以从事经营而
产生的所得,可免利润税,免税期长短相当于上述资产成本的摊销期,但不得超
过3年。
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此税申报和缴纳程序。自1999年4月1日起,
外商也同俄罗斯纳税人一样,根据预期季度利润按月预交税款。外国商业代表机
构也须按季申报(此前则根据年利润按年计缴)。 (j99063000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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