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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税法的若干新修改 日期:1999-08-18
【新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韩国政府的1999年税制改革方案中
有关公司税部分,追溯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一、对固定资产折旧
实行逐项折旧办法,取代以往的综合折旧。纳税人在1999年度公司税申报表
中,必须分项申报固定资产及其使用年限,以便税务机关核对。
二、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大量坏帐,对此采取放宽扣除办法:
(一)按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银行的此率为2%。
(二)按实列支,但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
三、企业对社保、文化、教育、宗教、慈善等团体的捐献,允许在应税所得
5%之内列支。上述应税所得必须是扣除应抵补亏损和应扣除捐献后的余额。
四、现行秘密开支的扣除规定执行至1999年12月31日止,尔后不准
扣除。所谓秘密开支是指经营中的请客、送礼等费用。为保护企业隐私权,准予
其不出具原始凭证,经批准限在发生额10%之内扣除。
五、新规定企业接待费的限制扣除办法。
(一)小公司每年不超过1800 万韩元。
(二)大公司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亿韩元的按0.2%计扣;100-5
00亿韩元的按0.1%计扣;超过500亿韩元的按0.03%计扣。
六、雇主在年度未满前解雇职工的,其退职金扣除比例,从50%降为40
%。
七、高尔夫球俱乐部的费用一律不准列支,购置或维修非营业用的财产支出
也不得扣除。 (j99071501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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