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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对股息征税的修改方案 日期:1999-08-18
【新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丹麦政府于去年12月21日,提出一
项关于对大量持股的股息免征预提税的修改方案,主要内容:
现行规定,该国居民公司配股息给非居民股东的,征预提税25%,但据欧
共体1990年关于母子公司征税指令规定,此项股息分配给欧盟成员国股东,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予以免征:
1.居民的子公司建立,符合丹麦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母公司组织形式符合上述指令规定的的条件;
3.母公司控有子公司至少25%的股本,而且控有期至少一年。
新方案取消第3项限制。
二、现行规定居民公司收取国内外股息,如符合以下条件,按应税的66%
计征:
1.控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本至少达25%以上,而且控有期至少1年。
2.如属外国股息,应由收息公司举证,证实分配股息的公司,已在国外按
相当于丹麦的税负水平征税的。
新方案将取消上述第3条限制。 (j99071501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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