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税收协定走过一个世纪 日期:1999-10-14
【新税网北京10/14/99信息】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关
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间为避免和消除对同一纳税人取得的同一
项所得或财产净收入的双重征税,通过双边谈判挞成的协议。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由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发
展到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其基本特征之一,是由商品输出转变为资本输出。到2
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也采取了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
政策。这两方面的原因,形成了世界性的经济开放,跨国投资的范围和规模不断
扩大,国际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大。从税收角度来说,在商品输出转变
为资本输出的新情况下,靠间接税来维护国家权益和增加财政收入,已经明显地
反映出其局限性和不足,这就促使各国改变长期实行的以关税、销售税为中心的
制度,以所得税和财产税维护本国利益。由于国家间实行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管辖
权的重叠,当营业和投资取得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而这些国家之间又没有对自
己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作出适当的协调安排时,往往会产生对同一纳税人取得的同
一项所得或财产净收入的双重征税。其结果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也不
利于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劳务人员交流,构成影响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
之一。
双重征税有以下特点:一、征税主体的双重性。指对同一纳税对象,两个或
多个国家同时对其征税;二、纳税义务的双重性。指同一纳税人因同一纳税对象
同时负有向两个或多个国家纳税义务;三、税种的相似性。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对
同一纳税对象课征相同或相似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或财产税。为鼓励本国的资
本输出,使本国投资商能够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立,各国一般都单方面
规定对本国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收(所得税和财产税)可以在本国应缴纳的税
收中抵免或免征。这样做尽管可以缓解双重征税给纳税人增加的税收负担,但并
不能全面地避免双重征税。而通过政府间签订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双方
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作出协调安排,是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
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出现在19世纪末,以后随着
所得税和财产税制的普遍推行,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已十分普遍。各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都具体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对征税所得
涉及两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下,确定由一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由另一国行使最
终征税权或者对某些所得项目由其中一国独占征税权,以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
在就某项所得缔约双方都拥有征税权时,对所得来源征税作出适当限制。二、避
免税收歧视。也就是通过税收协定为本国居民在他国投资和经营某求合理的税收
待遇。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处理跨国投资和经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一项基
本原则,任何一方对外采取明显的税收歧视都会招致对方国家采取抵制措施和实
行税收报复。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以法律形式对此作出承诺,保证跨国纳税人在
国籍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的情况下投资所在国与该国国民或居民税收上享受同等
待遇。三、防止跨国偷税。跨国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税收法律的漏洞采取巧妙诡
秘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偷税、避税和逃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签订税收协定为国
家间加强合作,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共同防止偷税、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规范和协调各国谈判税收协定的条文和谈判立场,多年来有关国家组织研
究制定了税收协定范本。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
织范本)。另一个是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前者是1921年国际联盟开始研究
并于1928年正式起草的税收协定范本。这个范本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制定,代表和反映了成员国的意愿和要求,因此,长期以来广为该组织成员国间
以及他们同发展中国家谈判税收协定时采用。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根据发达国家
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相互投资比例相当的特点,制定了主要以所得者的居
住国为征税国的原则。后者主要是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由联合国组
织有关专家针对经合组织范本而制定的。其内容和经合组织范本大体相同,但其
制定的征税原则为所得来源国为征税国,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相对较多,因此,所得来
源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这个范本更多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因
此,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谈判时参考的范本。
(a991013004031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