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择控股公司驻地应考虑公司税体制 日期:1999-10-12
【新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伦敦安达信会计公司国际税收专家本特
莱,最近著文论述了跨(多)国公司集团在欧洲选择控股公司驻地问题。
本特莱说,当前,跨国商务日益繁荣。欧洲货币统一后,这一趋势在欧洲境
内将发展更快。跨(多)国公司集团在欧洲设立控股公司选择设立的地点时,要
考虑与企业的法律身份与组织结构相适应,业务程序尽量简化,能减少会计与申
报的复杂要求,同时也要尽可能作到节税。
一、理想的控股公司税体制
理想的控股公司税体制应该是:1.收取股息时不征公司所得税;2.取得
资本利得时(包括集团重组时)不征公司所得税;3.所得税的实际税率较低;
4.不征资本税;5.对清算损失有宽免;6.对股息不征或少征税;7.具备
大量密集而优惠的税收协定网络;8.对集团内外部所有业务均无限制;9.没
有反避税法规;10.没有严格的核准条件。如具备以上各点,则不只在正常投
资与经营中,即使在投资转向或集团重组中,也都能产生税收效益。传统的控股
公司设立国,如卢森堡和荷兰等,如与上述条件相比,都较为接近,但近期已受
到其他发展较快的国家,如西班牙与塞浦路斯的竞争。在塞浦路斯设立控股公司,
所得税率只有3%~4.25%。
不能完全符合上述理想条件时,则应转向考虑:1.对资本税是否可申请在
一国内各子公司综合纳税并盈亏互抵;2.是否可申请同一国内成员公司统一缴
纳增值税;3.有无禁止“信箱公司(Letterbox Company)”的规定,(即控股
公司必须持有或租有房产并雇有最低数量的工作人员);4.是否可获得“事先
裁定(Advance rulings )”;5.有否如奥地利、卢森堡、荷兰、瑞士等提供
的迅速、简便与节省的公司组建与登记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股息的免税
控股公司大部分所得是股息。股息的免税规定意义重大,多国公司股息是否
免税,取决于控股的百分比、投资的数额、子公司已纳税的税率高低和投资期限
的长短等,对此作比较分析。
三、关于预提税
根据欧共体的《母、子公司指令》,付给欧盟成员国的股息免征预提税。如
最高层母公司驻在欧盟以外国家,则需必要的税收协定网络对能减少或免征预提
税。许多欧洲国家,包括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都与大量国家订有税收
协定。但有的国家协定数量多,但不一定有实惠,应多注意分析。
以美国为基地的公司集团,由于美国已与传统的控股公司设立地(如卢森堡、
荷兰、瑞士等)订有协定,股息预提税税率已降至5%。有些情况下,如在欧盟
的控股公司与美国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所设母公司之间再设一中介公司,则
更加有利。
四、关于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
出于商务需要,控股公司有时还应兼营其他业务。但某些国家对此有限制,
兼营业务可能会失去税收减免待遇。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对参股公司业务就不加限
制。也有些国家对兼营业务虽无限制,但为防止控股公司资本弱化,规定出债务
与资本的法定比率等。
五、关于反避税法规
有关对外国受控公司的反避规定,以及转让定价的各种规定等,各国的宽严
不同。此外欧盟最近为防止成员国间产生有害的“税收竞争”,要求成员国修订
国内法对控股公司的优惠规定。这也要在选定控股公司驻地时加以注意。
(a99101100403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