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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防止个人跨国避税的新规定 日期:1999-10-11
【新税网北京10/11/99信息】 自1980年起,法国税法规定,该国
实体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凡在外国享受税收优惠特权者,其所得视同即期分
配,并在法国征税。此项防止跨国避税的措施,现已延伸到个人身份的法国纳税
人。
根据法国1999年度财政议案新规定:凡核定为法国纳税居民的个人,在
境外组织持有利权产生的所得,如该境外组织享有外国税收优惠特权,则无论该
项所得已否分配,均应即期在法国依法征税。有关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定为法国纳税居民的个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属之:
(一)在法国有永久性家庭或主要住所的个人。
(二)在法国进行专项执业活动如艺术、体育、法律等的个人。
(三)在法国设有经济利益中心的个人。
二、境外组织指上述个人持有股份或利权的,设在法国境外的法人实体,事
业机构、信托组织或类似的团体。举凡境外的公司、合伙、基金、按习惯法组织
又根据民法认可的信托一类团体以及投资基金等。
三、外国税收优惠特权,指上述境外组织在当地享受免税或较法国同类税负
大大减低的优惠特权。无论是否在公认的避税港,如其实际税负不超过法国同类
税负的2/3,即为享受外国税收优惠特权,即使在欧盟成员国,遵照欧盟委员
会规定的优惠亦不例外。
四、境外组织的涉税资产包括证券债权、储蓄或活期往来帐户。
五、对境外组织利权的持有条件,只要持有其股权、利权、财权或选举权合
计达到10%,即应按新规定在法国征税。间接持有者应按规定折算。
六、有关外国组织的实际利润,不论已否分配或重新投资,都必须按法国公
司所得税法重新计算,并被认定;在所属会计年度终了的次日,即分配到法国个
人手中,会计年度不明确者以日历年度12月31日为准。然后按实际持有份额
比例计算应税所得。间接持股者依法折算。有关个人的配偶或继承人持有份额,
在计算10%起点时应合并计算,境外应税所得算出后,即应并入有关法国个人
所得税全部应税所得,按累进税率(最高54%)计征;同时依法附征附加税7.
5%、公益偿债损0.5%及社会保险捐2%。
七、境外组织已缴的与法国公司所得税相同性质的税款,可以在法征税时抵
免,也应按个人持股份额比例分摊计算应抵免税额。境外组织实际分配利润不得
重复征税,只能按实际分配额超过在法已征税所得部份计征。
以上新规定,涉及法国已订的税收协定和欧盟的规定,因而可能产生一些争
议。 (i9909074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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