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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新的外资税收优惠 日期:1999-10-09
【新税网北京10/09/99信息】 3月30日,斯国会批准一项慷慨的对
外商投资的定期免税方案,旨在引进外资,促进生产,减少贸易逆差和增加就业。
方案对外资定期免税5年,其条件如下:
一、享受此项定期免税的必须是该国国有公司。而且是1999年4月1日
后建立的。
二、公司的外资股权比重至少达75%。
三、公司必须从事生产性经营。营业收入中产品出口的比重至少达60%(
不含购进商品的再销售)。如果其产品可替代进口,对出口产品营业收入比重可
改为30%,但目前对“替代”尚未界定。
四、公司到位资本至少达500万EUR,但在高失业地区的至少达250
万EUR。
对合格公司申报获利的第一年起,给予5年期免税。合格公司如符合上述条
件,而且资本到位另增500万EUR(高失业地区至少250万EUR),则
可另给5年的减半征收优惠。外国投资者的新增资本必须到位,不得以持留利润
抵数,新增投资以现金或不动产均可。 (j99091500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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