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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关于外国雇员的税收优惠 日期:1999-10-09
【新税网北京10/09/99信息】 1999年5月21日,瑞典财政部长
公布了关于临时聘用重要的外国雇员在瑞工作税收优惠的两项替代性方案,如果
其中之一方案由有关部门赞成,则由政府将它送议会批准,从2000年1月1
日起生效。
方案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三年的减免税优惠:
1.受雇前5年内不在瑞典居住的外国公民,并打算在瑞典继续居住至少5
年的。
2.雇主是瑞典居民,或外国公司驻瑞典常设机构。
3.受雇从事的工作,需要合格专家或研究与开发的专业领域及水平,在瑞
典难以招聘的。
4.纳税人受雇担任经理或重要职务的。
第一方案是,纳税人从事合格工作的工资及其它报酬,按一般所得税法规定
征税。但只按75%征收,并对以下报酬免征:
1.来回瑞典的搬迁费。
2.纳税人及其家属每年两次到原住所的旅费。
3.子女在瑞典的学校费用。
4.对免税的所得不征社保税。
第二方案是,纳税人来自合格工作的工薪及报酬,征最终的预提税25%,
其它所得按一般所得税规定征税。另外,凡第一方案规定的对报酬免征所得税、
社保税的,第二方案也给予免征。
现行规定是,对合格的外国研究人员的临时受雇,在其研究开发的专业领域
及水平在瑞典难以招聘者免税。免税最长期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4年,但必须
确定纳税人在瑞典工作前,不是该国居民。免税报酬有:住房费用、来回瑞典迁
移费、旅费、子女学校费用、免费住房等,对免税福利及报酬免征社保税。
(j990915008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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