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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国纳税人如何征收所得税 日期:1999-10-09
【新税网北京10/09/99信息】 德勤国际会计公司(波士顿)税务专家
在《税收筹划国际评论》1999年7月号上著文介绍美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征收
所得税的现行规定。
一、应征税的两类所得
美国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个人和公司的两类所得征税:
(一)消极投资所得,只就来源于美国部分,按毛收入征收预提税,纳税人
一般无须作纳税申报。
(二)在美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利润就其净所得中与美国业务有效联系部分(
Net income that is effectively conn
ected with the conduct of that trad
e or business)征收公司所得税。其税率一般是与美国纳税人一
样的累进税率。
另外,外国公司在美的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到本国时,还应与外国母公司设
在美国的子公司一样,就汇回的所得征收“在美分支机构利润税”,其中相当于
股息部分按股息预提税税率征收,相当于利息部分按利息预提税税率征收。
凡在美从事贸易与业务经营的非居民,无论是否有所得,是否有税收协定免
税,均须依法履行纳税申报。
二、如何确定“与美国业务有效联系的所得”
(一)除消极投资所得以外的美国来源所得,原则上都视为“与美国业务有
有效联系”,一般都应在美征所得税。
(二)由证券贸易商在银行业务一类经营中获得的外国来源股息或利息;
①积极投资经营中的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②由证券贸易商在银行业务一类经营中获得的外国来源股息或利息;
③在美国境外出售存货的所得。
对以上三类外国来源所得,必须查明其应归属于该外国纳税人在美所设办事
处(office)或其他固定业务处所的部分,然后据以在美征税。如无此类
办事处或固定业务处所,则还应再查明有无受托代理人在美设有办事处或固定业
务处所。应归属所得部分即在美征税。
另外,非居民纳税人在美财产的产权(无论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非
外国实体者)都可能导致在美收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继承税(Genera
tion skipping tas)。 (j990915007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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