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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税务官员应解雇的十条罪状 日期:1999-10-09
【新税网北京10/09/99信息】 美国国内税收署(IRS)在《199
8年税制重订与改革》法案中列举10条罪状,凡IRS官员触犯其中之一者即
予解雇:
一、对核实纳税人住所、个人财产或业务资产的文件、资料中,有意不要求
纳税人作认可性签字者。
二、通过订立盟约(Oath),对涉及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重要事件提
供假资料者。
三、触犯了宪法和其他非歧视法规赋予纳税人、纳税人代表或其他IRS官
员的权利等。
四、窜改或破坏有关文件,借以隐瞒IRS官员对有关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
所犯的错误者。
五、攻击或陷害纳税人、纳税人代表或其它IRS官员者。
六、以违反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等手段,打击报复或侵扰纳税人、纳税人
代表或其他IRS官员者。
七、有意误用法典6130节有关保密的法规,对国会质询隐瞒有关资料者。
八、对《国内税收法典》中规定的所有税收申报表,有意地不依法填报者。
九、对应负担的联邦税收有意低报者;但有合理原因者例外。
十、以审计威吓纳税人旨在牟取个人利益者。 (j99091500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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