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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提出电子商务税收当前应研究的问题 日期:1999-10-09
【新税网北京10/09/99信息】 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税
收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直接税方面
(1)对联系电子商务卖主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器(S erver )与网站(W
ebsites),能否由所在国税务机关视为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并据以征税
这个问题,拟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注释中加以明确;
(2)要确定电子商务的某项支付是来自销售服务还是将特许权,是否适用
预提所得税,往往存在着困难(软件销售包括在内),应继续考虑。
(3)按照公司协作使用电子技术的较高一体化性质,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各
种转让定价方法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2.消费税方面
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消费税征收规定应能防止双重征税与无税,保障税收收
入,不给避税,偷税与税收欺诈以可乘之机,还应减少纳税费用和不妨碍电子商
务的发展。
②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消费税应在消费发生地征收,但如何确定消费发
生地,尚无成熟的意见;二是对数字化产品究意见处理为货物,还是服务,尚无
定论,特别在欧盟各成员国增值税存在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各国处理不同,适用
的税率也会不同。 (j990915003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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