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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国外劳务实行税款预扣 日期:1999-09-30
【新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德国最近通过了一
项决议,规定为接受国外劳务而签订合同的本国当事人,应就其合同价值的25%
预先扣缴税款。这项自1999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新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长
期在本国境内从事固定劳务活动的外国公司。
这项制度的起因是针对某些建筑领域,但实际成文后所适用范围要广得多,
以至于包括各种劳务活动,甚至仅有部分业务在德国的工程也得遵守这项制度。
税款预扣给一些外国公司造成了诸多不便,利润也受到不小的影响。那么是
否有什么特许可以不进行税款预扣呢?这项新制度中说明当双方国家订有税收条
约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税款预扣,但仅在劳务受让方付款前有效,而且企业还要
证明在近几个公历年度内没有出现过任何涉税问题。 (a99092900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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